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医药法草案
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1日开始首次审议中医药法草案。该法律草案立足于为人民群众提供满意的中医药服务,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,体现中医药自身特点,注重体制机制创新,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,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。受国务院委托,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作关于中医药法草案的说明。
为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,发展中医药服务,草案规定,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,合理规划和配置服务资源,提升服务能力。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,平等对待民营和公立中医医疗机构。发展中医药预防、保健服务,并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,发挥中医药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疾病防控中的作用。
为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,草案规定,中医医疗机构要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,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。中医药服务要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,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,遵守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。
为加大扶持力度,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,草案强化了政策支持和保障,规定政府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;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,要有利于发挥中医药优势,支持中医药发展,将符合条件的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,制定有关政策要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。
草案根据中医服务人员存在师承、家传等培养方式的实际,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,开辟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的途径。
针对当前影响中药发展的主要问题,草案进一步完善了中药管理制度。为提高中药材质量,草案规定,鼓励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;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,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;规范中药材采集、贮存以及初加工;定期组织中药材质量监测,公布监测结果。
为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,草案规定,国家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、规模适宜、结构合理、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,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、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。为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,草案规定,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,以中医药内容为主,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、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。为鼓励中医药师承教育,草案规定,鼓励中医医师和中药技术人员在执业、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,拓宽教育途径。
在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同时,坚持发展与监管并重,此外,草案还规定了支持中医药继承创新、推动和规范中医药文化传播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,并与执业医师法、药品管理法作了衔接。